查处2起危险化学品典型违法案件罚款超16万元!这份提示请收好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024年10月24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仓库存放产品白色底漆375桶、每桶20公斤,胶水53桶、每桶170公斤,nc天那水半桶80公斤,防白水2桶、每桶170公斤,硝基清漆4桶、每桶170公斤。同时,现场发现大量销售单据。执法人员对现场疑似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取证,随后,根据销售单据摸排,执法人员到下游公司抽样取证,并送至具有危险化学品鉴定资质的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送检样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且现场电气线路不防爆、无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安全设施,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马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黄江镇大冚社区林坑路13号某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仓库是属简易铁皮房、面积约30平方米,仓库内存放一批天那水(12桶、每桶150公斤,共1800公斤),现场电气线路不防爆、无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取证,并送至具有危险化学品鉴定资质的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送检天那水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核实,该仓库负责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仓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且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天那水的危险特性,在该化学品仓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泄漏等安全措施、设备,该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改正,要求将危险化学品转移至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专用仓库。
针对案例一中涉案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80)档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 11710元,合计人民币 11171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案例二中涉事仓库负责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应急〔2020〕264 号)第110条第(1)档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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