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废旧钢桶处置不当会犯法的!
白家林为个体经营者,于2017年8月租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一厂房经营废旧包装桶。同年10月至次年4月,白家林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雇佣工人在上述厂房内用洗衣粉、香蕉水或清水清洗后出售,对于不易清洗的包装桶切割成块状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
吴淑琴为重庆新时代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底,吴淑琴代表新时代公司与宗申公司、隆鑫公司约定由新时代公司回收润滑油废桶。吴淑琴知道润滑油废桶属于危险废物,且知道处理废桶需要资质。但吴淑琴在接手处置润滑油废桶工作时,未查验、也未要求白家林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壳牌208升装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2018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白家林租赁的厂房内查获了白家林收购的废旧包装桶共计28.63吨,并将白家林、吴淑琴抓捕归案。
针对白家林、吴淑琴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11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对白家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马停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罚款143700元。白家林未缴纳该罚款。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新时代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重庆新时代公司已缴纳罚款。
2019年3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白家林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吴淑琴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于检查当日对白家林作坊内的废物包装桶进行了识别,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5日出具《关于白家林洗桶作坊内废包装桶判定为危险废物的意见》,证明作坊内的废包装桶标签、铭牌标注的物质中有液压油、润滑油、废矿物油、切削液、灰乳液、国产化ES21乳液、稀释剂、罩光清漆、阴极电泳漆树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为确定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2018年4月14日、15日,公安机关委托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从白家林作坊运走疑似危险废物的废铁桶、塑料桶共1899个(21车次),净重28.63吨(不含桶装废液),每车次均作了清点笔录和称量笔录,共制作清点笔录21份、称量笔录21份。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证明对本案涉案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的仪器符合《非自动称通用检定规程》的3级;出具了《关于对白家林洗桶作坊查处的危险废物进行收运贮存并最终安全处置的报告》,证明2018年4月14日、15日,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将涉案危险废物转运至该公司璧山危险废物处置场。经清点,该批危险废物数量为空桶1846个、涂料废物4桶、有机废液12桶、废胶23桶。上列危险废物共重38.63吨,其中1846个空桶共重28.63吨。
吴淑琴知道处理润滑油废桶需要资质,但在负责处置废桶工作的员工辞职后,吴淑琴接手处置废桶工作时,只按照该员工提供的白家林手机号继续通知白家林收购废桶,并未要求白家林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虽然吴淑琴从未见过白家林,未与白家林共谋经营废旧包装桶,但她在未查验、也未要求白家林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白家林向其出售沾染润滑油的包装桶。由于白家林不拥有相对应资质,不具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设施和能力,无法按照处理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相对有效处置,吴淑琴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势必会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法院对吴淑琴辩护人提出的“吴淑琴非犯意提起人、无共谋的主观故意,吴淑琴的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污染自然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将吴淑琴作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共同犯罪判处。
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并不以周围土地利用规划、附近居民数量作为判断标准,只要嫌疑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其行为已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其行为界定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法院据此对白家林的辩护人提出“白家林经营场所周围系荒地,附近居民少,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环保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只要发现案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可按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收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白家林案的审理过程中,证人张开碧、李光军的证言证实,白家林曾在其他区县因经营含有危险废物的包装桶被环保部门查处,但在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就关停作坊,流窜作案,继续非法经营含有危险废物的包装桶。针对此种情况,区县环保部门仍应以已有的证据对白家林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公告送达。有关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可能会更早将白家林绳之以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吴淑琴于2006年进入重庆新时代公司,2010年成为公司法人代表,从事销售工作之余,按照已离职员工的做法处置收回的废润滑油桶,与白家林素未谋面,并不相识,因为对法律了解不够,未尽到查验收购人资质的义务而成为污染自然环境罪的共犯,受到刑法的制裁。吴淑琴在庭上陈述,她卖桶时担心的只是白家林会不会用废桶装油冒充自己公司的产品,而未想到对环境的污染。若是加大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人员都清楚法律规定,提高责任意识,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能够尽可能的防止类似吴淑琴案的犯罪行为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