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旌德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污染自然环境获罪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朱良超 汪悦磬)违背国家规定,倾倒废树脂粉和感染风险废物泥计2017.54吨,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近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揭露宣判该起固态废料污染案,被告单位旌德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资源公司)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判处分金4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2.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某再生资源公司为沈某供给破坏覆铜板筛取铜粉加工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组织铲车将废树脂粉倾倒在一山顶的抛弃矿区内,并覆土掩盖。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确定:废覆铜板破碎分选后收回金属发生的废树脂粉归于风险废物,感染风险废物废树脂粉的泥土相同归于风险废物。经判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树脂粉及被废树脂粉污染的泥2017.54吨,均归于风险废物,具有毒性风险特性;倾倒行为给土壤环境形成了危害。
案发后,罗某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某再生资源公司在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的监督下,将废树脂粉及被风险废物污染的泥土转运至一厂房暂时储存,后又运至马鞍山市某环保公司固废填埋场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单位某再生资源公司违背国家规定,倾倒风险废物,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情节严峻;被告人罗某在单位违法中起决议计划效果,系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自然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理;罗某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案发后将倾倒的废树脂粉及被风险废物污染的泥土已被其应急处置、转运处理,能够从宽处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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